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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
循环贸易(Circular trade)是指贸易企业通过上下游贸易关系,为同一批商品建立销售链条,最早的卖方形成最终回购的业务。基本模式如下:
(资料图片)
如上图所示,对于同一批商品,A和C实现最终回购,形成一个贸易闭环,交易是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封闭循环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一方出现高买低卖的不合理情况。现实中,还有另外两种常见的贸易融资方式:托盘贸易和寄售贸易。托盘贸易一般利用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或信誉良好的大公司作为中介方垫付资金。寄售贸易和托盘贸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委托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
企业之间发生贸易融资纠纷时,即融资贸易涉及诉讼后,纠纷的焦点是涉案企业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相应合同的效力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担保的效力。
由于涉事企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融资制造了保护性的空壳买卖关系,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要突破涉事企业成立的重重障碍,剥茧而出,确认真实的法律关系和意思表示,难度相当大。法院在分析真实法律关系时,从涉案企业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整合各方的事实履行过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本文将通过法院判决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梳理。
首先,当事人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认定。
由于诉讼涉及的融资贸易兼具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的特征,根据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都会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也会根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尽力还原案件事实,由法院综合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情况。
1.法院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时的供述和陈述,同时确认了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录音、电子邮件、书面承诺等。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在交易谈判、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一般来说,交易双方对拟进行交易的交易目的和交易结构都是明确和清楚的,而由于这一类很少体现在书面文件中,因此事先树立风险意识并收集此类证据(尤其是 *** 录音,必要时通过双方的邮件和文件进行确认)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交易性质的认定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都知道合同履行中没有货物、没有实际的货物流通,主观上也没有购买、实际占有、使用的意思表示,但有融资贸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及时签订买卖合同,不能认定双方有建立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
2.通过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状况和程度,确认真实的交易状况。
法院除了要注意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要根据审判过程中确认的整个交易设计和结构的特点、货款的约定和实际支付情况、各方的预期利润、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占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货物、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的陈述等进行综合认定。
如果几天内同一批货低卖高买,就形成了一个闭环的连环买卖合同,出现了低卖高买;从合同签订到交易过程中,系列销售合同上下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方(尤其是上游或下游方)主导了整个交易过程,交易各方都不需要实际控制标的商品,因此循环交易行为完全违背了商业常识。
如果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客观上符合一般买卖的特征,那么整个交易过程就明显不同于一般买卖规则。各方只有资金流通,没有商品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各方之间的交易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就会认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是融资而不是买卖,是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关系。一系列销售合同共同构成了一个融资链。
那么,当法院认定涉案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时,双方通过买卖合同建立的融资借贷关系是否有效?2015年9月1日,《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后,企业间借贷融资的合法性得到认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和相对人作出的具有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隐匿的具有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企业间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关系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的隐性民事法律行为——融资借贷关系当然也不无效。
二、有关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后,相应的基础合同具有效力。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针对“买卖实际上是借贷”的争议,法院一般判决争议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直接按借贷关系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企业之间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虽然涉事企业之间没有真正的买卖意向,但也不是没有共识。所涉及的企业通过一系列的销售合同、收据等行为,最终形成封闭的循环贸易或托盘贸易、委托贸易等,实现真正的融资关系,都具有最终实现融资关系的真正的共同协议。销售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因为缺乏真正的意义。
如果基础合同中没有其他法定或者无效的条件,那么该合同有效。
三。设立的担保是否有效。
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关企业将为交易设立担保。在融资贸易关系中,涉及金额较大。一般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担保比较常见。
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是独立的,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在融资法律关系下,就目前通行的做法而言,虽然涉案企业诉诸销售合同的形式,但销售合同不会因其真实的融资意图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虽然在明确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将表面的买卖关系认定为无效,界定为融资关系,但实质上,主体合同,即有关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发生变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利率等内容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减少,保证人仍将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加重,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只要不加重保证人的义务,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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